新竹市102年市長盃棒球錦標賽獎勵名單
冠  軍 新民社區
亞  軍 欣岩
季  軍 元培校友(併列)
季  軍 新民之星(併列)
教練獎 林朝揚
功勞獎 劉俊佑
打擊獎  
第一名 葉炳坤(欣岩)      0.600
第二名 陳同霆(新民社區)  0.545
第三名 林宏斌(欣岩)      0.384
全壘打英雄榜
  孫易敬(仙風電器)x2
  葉炳坤(欣岩)
  李松威(竹南校友)
  柯名韋(全鋒)
  黃治銘(綠色小鎮)
  康斯偉(新民社區)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103年新竹市C級棒球裁判講習會實施辦法 
一、宗    旨:為提昇我國棒球裁判素質、培養優秀人才,以利我國棒球運動的全面發展。
二、依    據: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體總輔字第1030001465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新竹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
七、舉辦日期:103年10月3〜5日共計3天
八、舉辦地點:新竹市立成德高級中學(地址:新竹市崧嶺路128巷38號)
九、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備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
        1、現任C級裁判。
        2、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熱心棒球運動,熟諳簡易棒球規則。
十、名    額:依報名先後順序依序錄取,額滿為止,以50名為限(報名未達25名則取消舉辦)。
十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9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額滿為止)。
  (二)報名表:填妥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夾帶附件方式寄至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另行通知報到參加講習。(報名時需繳交近3個月背景白色二吋脫帽相片4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費)。
  (三)代辦費:新台幣2,000元整【用於講師鐘點、服裝、帽子、講義、便當、茶水、保險、證照等費】
  (四)承辦人:阮瀚逸先生 電話:0935-364449  
十二、授課講師簡介:聘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擔任講座,並負責教材之編撰。
十三、課程內容簡介:如課程表。
十四、甄試方式:
(一)  學科測驗:以訓練實務及上課內容為範圍。
(二)  術科測驗:以訓練實務技術實際現場演練。
     (三)成績計算:學科測驗佔60﹪、術科測驗佔40%,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十五、附則
  (一)凡修滿全部課程者,參加研習測驗成績優異者,經本協會技術委員會初審並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通過後核發C級裁判證。
  (二)參加講習之學員請向原單位申請公差假。
  (三)講習會參加學員所需之教材講義及午餐由承辦單位提供(並請自行攜帶環保杯),其餘膳宿及交通、保險自理,並請自備運動服裝、運動鞋,以利實務演練。
  (四)講習期間除學、術科成績外,個人操守亦列入成績考核。
  (五)全程參加講習人員由承辦單位核與研習時數24小時。
  (六)如經通知報到而未報到者,於兩年內不得再參加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所舉辦之各項講習會。凡參加學員,曠課(未請准假者)或缺課(已請准假者)達上課時數4小時以上者,立即退訓並不予退費。
十六、本辦法經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公   告

新竹市乙組棒球103年報名注意事項

1.        103年乙組舉辦三次盃賽

2.        各隊報名電子檔於下載區下載。

3.        下載報名表繕打完畢後,請於12月23日回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4.        報名球隊於12月26日下午7時至8時30分至新竹市立棒球場棒委會繳費。

5.        繳費說明

l          年費5,000元

l          球員一人1,000元,每隊至少15人,未報名滿15人,以15人計。

l          保證金2000元(新加入球隊,違規、沒收比賽保證金未繳交球隊)

l          新加入球隊入會費5,000元。

6.        12月27日下午7時於新竹市立棒球場棒委會辦公室進行103年度第一盃賽領隊抽籤會議。

                 總幹事   阮瀚逸

新竹市102年主委盃獎勵名單

1.        團體獎

冠軍:新民之星

亞軍:綠色小鎮

季軍:竹塹、欣岩

2.        個人獎

打擊獎:

         第一名 陳冠霖 .800

    第二名 許豪哲 .700

    第二名 高志誠 .583

教練獎:施啓松

功勞獎:梁順發

2013年版棒球規則修改變更如下
2014年實施

8.05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應屬投手犯規。
(B)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
【註】投手踏觸投手板時,得直接將自由腳向著二壘或三壘上的跑壘員作偽傳。

(C)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者。
【原註】踏觸投手板之投手,要向壘傳球之前,須先將自由腳向該壘踏出,如投手未確實踏向該壘,而中途改變了方向,或上舉在空中迴擺,或先轉動身體之方向傳球後,自由腳再踏向該壘,均為「投手犯規」。投手向壘傳球前,應踏出向該壘,但踏出後必須將球傳出(除二壘外)。跑壘員佔一、三壘時,投手向三壘踏出假傳時,看到一壘跑壘員跑向二壘,接著轉身向一壘踏出並傳球於一壘則判「投手犯規」。只有向二壘可以假牽制不傳球。
【註】投手踏向三壘方向,揮臂作假傳動作之餘勢,致使軸心腳離開投手板時,允許接著轉向一壘傳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