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組織章則
第一章
第一條: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新竹
市體育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協助政府推展棒球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發揚民
族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北大路450號(因市立棒球場
整建,臨時會址設於西門國小)。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全市運動。
二、主辦或協辦各項比賽。
三、協助並指導本市各地區各級棒球隊訓練之技術要領。
四、協助各機關社團舉辦棒球比賽,充分發揮棒球場地之
使用頻率與功能。
五、配合實際需要,促進棒球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
事項。
六、定期舉辦教練、裁判研習,提高棒球訓練及執法技術。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委員會為新竹市體育會所屬之技術性組織對上級機關行文
須以新竹市體育會名義行之。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委員制,由新竹市體育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
意,敦聘在社會上有聲望且熱心倡導棒球運動人士為主任
委員一人。另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
人由主任委員敦聘之,並在委員中推選五人至九人為常務
委員,委員任期與新竹市體育會理監事同。
第八條: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提
請新竹市體育會理事會同意聘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
常業務及委員會交辦事項。
第九條:本委員會在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下得設行政、競賽、裁判、
紀錄、訓練、總務、會計、出納、場地、公共關係、文宣資
訊、等組(如有業務特殊之委員會可增加其他各組),各設
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並由總幹事遴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
聘任 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接受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指示
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各組織職務如下:
一、行政組:負責本會文書、議事及資料建檔等工作。
二、競賽組:負責棒球競賽活動之籌備及進行等工作。
三、裁判組:
(一)辦理裁判、教練之講習及審定。
(二)辦理各級棒球比賽裁判之派定。
四、紀錄組:
(一)負責記錄、整理本會辦理比賽活動紀錄。
(二)負責協助訓練本會棒球紀錄人員。
五、訓練組:負責輔導本市代表隊及各校訓練技術之指導。
六、總務組:負責本會庶務、採購、財產及設備保管等工作。
七、會計組:負責各項經費之預算、憑證之審核。
八、出納組:負責各項經費之開支及填報扣繳憑單。
九、場地組:負責本會活動場地布置、劃線及賽後整理等。
十、公共關係組:負責本會與各界聯繫、新聞發佈等工作。
十一、文宣資訊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公告各項訊息成績。
第十條:本委員會得設裁判會,由主任委員在倡導棒球運動資深之裁
判員中遴選若干人聘組之,由裁判員中推選一人為會長,裁
判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市級棒球裁判資格。
二、公佈全國協會修正之新規則。
三、本會承辦各級棒球比賽裁判之派定。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顧問均為名譽職。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裁判會會長,
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同類職務。
第四章 委員會議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一、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
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二、常務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必要時得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三、定期舉行幹部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
四、裁判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裁判會召集之,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任務。
二、擬定工作計畫。
三、審議年度預決算。
四、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市棒球運動之推廣事項。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二、委員捐款。
三、政府之補助費。
四、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五、本委員會承辦之各級棒球比賽若售門票為舉辦經費,其
結餘經費全部充作本會推展棒球運動之基金。
第十七條:本委員會舉行各種會議須請體育會理事長、總幹事或代表
出席指導,並將會議記錄於會後一星期內送體育會備查。
第十八條:本委員會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
議報告,並送體育會備查。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新竹市體育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頒布實施。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討論通過送體育會核備
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