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棒球協會106年花蓮縣B級棒球裁判講習會實施辦法

一、宗    旨:為提廣棒球運動,提昇裁判素質、培養優秀人才,以利我國棒球運動的全面發展。

二、依    據: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體總輔字第1060000013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花蓮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花蓮縣體育會

五、協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舉辦日期:106217日起至19日止,共計3天。

七、舉辦地點:花蓮縣立棒球場(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

八、報名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86219日前出生),品行端正,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對棒球運動有特殊造詣具備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

        1.現任B級裁判。

2.具備C(縣、市)級裁判資格滿3年以上並在此期間內擔任縣()級比賽裁判執法場數6次以上。

3.曾任國家成棒代表隊選手或甲組成棒選手3年以上者。

4.各級棒球隊教練者。

5.國內外體育科系畢業,從事體育運動工作者。

九、名    額:依報名先後順序依序錄取,額滿為止,以50名為限(未達20名則取消舉辦)。

十、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623止(額滿為止)

(二)報名表:填妥報名表,傳真、電子郵件夾帶附件方式寄至本會辦理報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將另行通知報到參加講習。(報到時需繳交3個月二吋脫帽背景白色相片4、參加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身份證正本

(三)代辦費:新台幣3,000元整【用於講師鐘點、證照、教材、便當、茶水、保險、帽子、裁判上衣、行政等費】

(四)承辦人:駱燕秋小姐 電話:02-27471877分機2105 傳真:02-27471007 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十一、授課講師簡介:聘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擔任講座,並負責教材之編撰。

十二、課程內容簡介:如課程表。

十三、甄試方式:

(一)      歷:以實際從事棒球裁判工作之資歷為評分標準。(最高以20分為限)(20

【學、經歷評分標準表】

歷【12%】

項目

資格

場數

得分

1

擔任:本會舉辦之青少、少棒賽;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舉辦之高中木棒組、國中硬式組、國小硬式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開一、二級棒球賽;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二軍執法。

30場以上()主審

12

2

90場以上()壘審

10

3

20場以上()主審

8

4

60場以上()壘審

6

5

10場以上()主審

4

6

30場以上()壘審

2

擔任:本會舉辦之三級國際對抗、邀請、友誼賽;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舉辦之高中鋁棒組、準硬式組、國中軟式組、國小軟式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一般組棒球賽;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學生聯賽、三級選拔賽、國際對抗、邀請、友誼、交流賽執法。(三級係指青、青少、少棒)

40場以上()主審

8

8

90場以上()壘審

6

9

30場以上()主審

4

10

60場以上()壘審

2

證照與相關研習【3%】

1

C級棒球裁判證後,參加由本會舉辦之CB級裁判講習會、研討(習)會或訓練營

3

2

C級棒球裁判證後,參加由教育部體育署、各縣市政府、學生棒球運動聯盟或其他單位舉辦之研討(習)會

2

3

C級棒球裁判證

1

    歷【5%】

1

體育研究所博士班畢業

5

2

體育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4

3

大學(院)體育系或體育專科學校畢業

3

4

大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

2

5

其他不需檢附證明文件

1

       請分別於學歷、證照與相關研習二大項目中勾選出各大項中之最高得分,大項目中之小項目不得累計;裁判經歷項目第110項之分數則可累計(最高12)

       其計算期間為取得C級裁判證後而實際從事裁判工作始得列入計算。

       非上述比賽不得列入計算。

     各縣市所舉辦之之國際對抗、邀請賽執法證明需由各縣市政府或地方棒委(協)會開立,乙組比賽不得列入計算。

(二)  學科測驗:以訓練實務及上課內容為範圍。(40

(三)  術科測驗:以訓練實務技術實際現場演練。(40

(四) 成績計算:經歷佔20﹪、學科測驗佔40﹪、術科測驗佔40﹪,學、術科成績不得低於70分,平均成績未達65分者不予錄取。

十四、附則

(一)凡修滿全部課程者,由本會核發結業證書,參加研習測驗成績優異者,經本會技術委員會初審並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通過後核發B級裁判證。

(二)參加講習之學員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公假。

(三)講習會參加學員所需之教材講義及午餐由主協辦單位提供(並請自行攜帶環保杯),其餘膳宿及交通自理,上課期間請著裁判服及裝備,以利實務演練。

(四)講習期間除學、術科成績外,個人操守亦列入成績考核。

(五)全程參加講習人員由主辦單位核與研習時數24小時。

(六)如經通知報到而未報到者,於兩年內不得再參加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所舉辦之各項講習會。凡參加學員,曠課(未請准假者)或缺課(已請准假者)達上課時數4小時以上者,立即退訓並不予退費。

十五、本辦法經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