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棒球協會107年國家()級棒球裁判講習會實施辦法

一、宗    旨:為提廣棒球運動,提昇裁判素質、培養優秀人才,以利我國棒球運動的全面發展。

二、依    據: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體總輔字第           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開南大學

六、舉辦日期:10738日起至11日止,共計4天。

七、舉辦地點:開南大學教室、棒球場(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新興村開南1)。

八、報名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87311日前(含)出生者),品行端正具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棒球運動有特殊造詣且具備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

        1.現任A級裁判。

 2.取得B級裁判證3年以上並在此期間內擔任(院轄市)級以上或本會各級比賽裁判執法場數10次以上。

3.曾擔任國家成棒代表隊隊員3年以上者。

4.曾擔任甲組成棒隊教練者。

5.國內外體育科系畢業,對棒球運動裁判法研究卓有績效者。

九、名    額:依報名先後順序依序錄取,額滿為止,以52名為限(未達15名則取消舉辦)。

十、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7222日止(額滿為止)

(二)報名表:填妥報名表,以傳真、電子郵件夾帶附件方式寄至本會辦理報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將另行通知報到參加講習。(報到時需繳交近3個月二吋脫帽背景白色相片4張、參加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身份證正本

(三)代辦費:新台幣4000元整【用於講師鐘點、證照、講義、便當、茶水、保險、行政、裁判上衣、主審帽等費】(報到時繳交

(四)本會電話:02-27471877 傳真:02-27471007 電子信箱: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十一、授課講師簡介:聘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擔任講座,並負責教材之編撰。

十二、課程內容簡介:如課程表。

十三、甄試方式:

(一)      歷:以實際從事棒球裁判工作之資歷為評分標準。(最高以20分為限)(20

【經歷評分標準表】

項目

資格

場數

得分

1

擔任:本會舉辦之青、女棒賽;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舉辦之高中木棒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開一級棒球賽;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一軍執法。

30場以上()主審

20

2

60場以上()壘審

18

3

20場以上()主審

16

4

40場以上()壘審

14

5

10場以上()主審

12

6

20場以上()壘審

10

7

擔任:本會舉辦之青少、少棒賽;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舉辦之高中鋁棒組、國中硬式組、國小硬式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公開二級棒球賽;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二軍執法。

30場以上()主審

15

8

60場以上()壘審

13

9

20場以上()主審

11

10

40場以上()壘審

9

11

10場以上()主審

7

12

20場以上()壘審

5

13

擔任:本會舉辦之三級國際對抗、邀請、友誼賽;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舉辦之國中軟式組、國小軟式組;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學生聯賽、三級選拔賽、國際對抗、邀請、友誼賽執法。(三級係指青、青少、少棒)

30場以上()主審

12

14

60場以上()壘審

10

15

20場以上()主審

8

16

40場以上()壘審

6

17

10場以上()主審

4

18

20場以上()壘審

2

19

擔任各縣市政府主辦之C級裁判講習會講師

1

5

20

擔任各縣市政府主辦之C級裁判講習會助教

1

2

       其計算期間為取得B級裁判證後而實際從事裁判工作始得列入計算。

       非上述比賽不得列入計算。

    各縣市所舉辦之之國際對抗、邀請賽執法證明需由各縣市政府或地方棒委(協)會開立,乙組比賽不得列入計算。

擔任各縣市政府主辦之C級裁判講習會講師或助教須取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字號始得予以承認。

(二)  學科測驗:以訓練實務及上課內容為範圍。(40

(三)  術科測驗:以訓練實務技術實際現場演練。(40

(四) 成績計算:經歷佔20﹪、學科測驗佔40﹪、術科測驗佔40﹪,學、術科成績不得低於80分,平均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十四、附則

(一)凡修滿全部課程者,由本會核發結業證書,參加研習測驗成績優異者,經本會技術委員會初審並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通過後核發A級裁判證。

(二)講習會參加學員所需之教材講義及午餐由主承辦單位提供(並請自行攜帶環保杯),其餘膳宿及交通自理,上課期間請著裁判服及裝備,以利實務演練。

(三)講習期間除學、術科成績外,個人操守亦列入成績考核。

(四)全程參加講習人員由主辦單位核與研習時數24小時。

(五)如經通知報到而未報到者,於兩年內不得再參加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所舉辦之各項講習會。凡參加學員,曠課(未請准假者)或缺課(已請准假者)達上課時數4小時以上者,立即退訓並不予退費。

十五、本辦法經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